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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专业律师 - 戴雅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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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5月2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部分房款(支付房款>总房款的30%),由于当时社保缴纳还不总一年,达不到贷款条件,于是同开发商协商好等满足贷款条件时再进行贷款(大概在六七月份),现如今银行贷款还未放贷,而本人有退房的打算,所以想先咨询一下,如果本人选择退房那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研究了一下合同,我的责任似乎只牵扯到逾期付款这方面。我看到合同里面第十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方便我愿意带上合同与您当面咨询,期待您的来电!
我因在工厂生病.气胸在家休息半年后来上班公司无故解除我.请问我应该怎样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