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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对市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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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被征收人对市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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