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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能退还均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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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果想收回定金,而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又明确写明不予退还,而此时定金是否应退还?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总之,只要你报着签订合同目的来进行谈判,最后双方就合同条款没谈成一致,那么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这时定金就应退还给买房者;如果认购书签订以后,你根本就没有买房的目的,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找开发商就签订购房合同事宜进行谈判,那么定金就不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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