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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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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即生效。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 (三)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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