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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什么是地役权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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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为使用自己不动产(需役地)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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