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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房产应具备的条件及情形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1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只有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才有权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否则,父母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