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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常州律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  时间: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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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使用越来越频繁,那么,其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日前,北仑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采用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我把账号发你,钱打到这个账号就可以,请确认一下。”“好的,收到。”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员工与被告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是宁波一建筑公司,去年4月,该公司承包王某一个施工项目,双方约定“应当将工程款通过支票方式支付给公司或者将工程款支付给财务人员”。去年底,该公司起诉王某拖欠10万元工程款,要求支付。
  庭审过程中,王某称钱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给了项目经理,原告方则质疑其交款方式,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辩称,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发给他一个银行账号,之前的款项都是汇入该账户,最后一笔是因为他和项目经理还有其他合作,便一同给了项目经理。“这笔钱给了之后,我也在微信上留过言,通知对方款项已付,对方回说知道了。”
  随后,王某提交了微信截图,其中显示的银行卡账号与王某的汇款记录相吻合。该公司承认微信账号确实是公司员工所有,“但最后微信留言只表示知道被告把钱给了项目经理,不代表认可这种方式。”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知王某将钱付至指定的账号,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变更,王某也按照该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之后的款项却交给了有合作项目、账目容易混淆的项目经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常理。法院遂判决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新施行的民诉法解释对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北仑法院法官解释。但需要提醒的是,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建议大家在使用电子数据的初期便注意要求对方明示微博、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而且,电子数据易被修改,使用应特别谨慎。 常州律师转自法制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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