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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规定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1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国民政部颁行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等。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2)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由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的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