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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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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如对方离婚前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现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了,你在离婚时,又由于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常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 持”之规定,只要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可能获 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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