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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能否以离婚来逃避婚姻期间的债务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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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解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离婚与否都不能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除非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财产各自所有。
  可参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若离婚时一方想把全部债务或大部分转给另一方,免除或减轻其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转移债务承担的,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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