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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前是否需先经有关组织指定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  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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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解答: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之前必须先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有关组织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先由有关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对该指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对于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 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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