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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较

来源:婚姻法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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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实质条件有哪些呢?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 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 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 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 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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