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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青春损失费协议”有效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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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恋人分手后,不同意分手的一方往往向对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恋爱期间有过约定,谁是背叛者谁支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这种约定是不是有效呢?如果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常州律师认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签订青春损失费约定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该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同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若“青春损失费协议”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拟定青春损失费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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