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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2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以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常州律师提醒应准备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