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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何解决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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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在线:竣工日期争议如何解决?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只有确定竣工日期才能判断承包人是 否如期履约、何时进入结算期、工程风险何时转移等重大问题,逾期交工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 额外支付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等,故必须重视竣工时间。因实际竣工日、工程完工日 、转移占有日和验收合格日四者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由此导致竣工日期争议经常产生。 解决竣工日期争议,首先适用施工合同约定,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 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 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 认可”。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 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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