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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关于汇票背书连续问题的复函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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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28号 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
  你部《关于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请示》(农银法[2000]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 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汇票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和第一背书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兑人对持票人不予付款,符合《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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