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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30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流转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在接受银行承兑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所有前手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常州律师提醒: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在形式上依次前后衔接。
二、审查所有前手的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一栏是否有涂改的情形。如果有但是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话,可以让直接前手将前面有涂改的单位出具证明信。
三、被背书人在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无须审查其他签章的真实性,但是有义务审查并确保直接前手签章是真实的。
四、被背书人在出库单上一定要明确注明所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以备将来发生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五、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否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那么最后承兑人是不予承兑的。 六、审查前手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是否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了,事实上仍可以转让,只是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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