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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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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
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 掌握和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的时间概念,是维护自身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保证,票据网广大用户如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类似疑难问题,可向中国票据网咨询。(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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