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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出卖的风险有哪些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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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风险
出票人甲公司到期(六个月)不能交存其余50%保证金(1000万元),可能构成“骗取银行承兑罪” 在务实中,绝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都不是为了履行特定的付款义务在付款时开具的,而是出票人为了获取保证金 以外的现金(975万)而开具的。其收款人身份、交易背景以及证明这些交易背景的资料均是伪造的(而银行为了 增加揽存默许这种行为),这种行为除了银行的商业风险以外,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等于在国家的货币发行 体制以外又增加发行了975万的购买力凭证,其直接后果是导致物价上涨乃至通货膨胀。当然,也不是一无是处, 如果真的存在交易背景,这张汇票促成了“一单”交易的完成,如果交易对买卖双方均产生利润,那么,交易增 加了社会财富,也算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问题是所有的交易均是虚构的,从银行开出来再到银行贴现,没有 一单交易是真实的,根本不存在交易和效益问题,只是中间的流转环节,操盘人每人都获取了利益。包括承兑行 增加揽存,增加信贷规模取得的利益;贴现行和转帖行获取利息差的利益;票据中间人(申请贴现人)获得利息 差的利益,而所有这些利益均是在违法状态下取得的,这,就是刑罚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票据到期后出票人不能交存另外的1000万元(这种可能因授信制度的瑕疵[①]大量存在),因相关交易背景 及资料均是伪造的,银行可以寻求刑事救济途径,出票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风险
1、可能会被骗走票据贴现款 票据交付给申请贴现人时因为票据款必须要打到申请贴现人的账户而出票人对其没有任何制约措施,仅仅凭的是 “信用”,而中国社会缺失的恰恰就是“信用”。面对着一辈子都没有见过的上千万现金,许多人挡不住这种诱 惑,卷走现金逃之夭夭的现象比比皆是。因为这笔钱太多了,足够他安逸地度过后半生(如果不被抓获归案的话 )。
2、可能存在收款人的追索 在申请开票时,因为伪造了收款人的交易凭证,交付他人贴现时又伪造了收款人的背书章。一旦收款人知道存 在这张承兑汇票,完全可以“假戏真做”要求出票人交出汇票或者退还相关的货物。无论是要求“交付汇票”还 是“退还货物”在法律层面上均是成立的。首先,票据从出票行为完成,票据权利人就是收款人而不是出票人, 出票人凭什么不交付收款人而擅自交给他人出卖?“票据给付请求权”成立;其次,如果票据已经流转到善意第 三人手中,客观交付不能,由于收款人实际没有收到票据,合同项下的货物当然可以要求出票人返还(尽管所谓 的合同和货物都是出票人虚构的),“货物返还请求权”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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