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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什么是票据当事人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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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是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义务为:支付票据金额、支付法定期间的利息、支付法定必要费用。 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在票据上出现的当事人具体由如下: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之人。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应当担保其签发的票据能够得 到承兑和付款,如果票据未得承兑和付款,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加上法定期间的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 用。本票出票人应当承担无条件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义务。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亦即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属于权利主体。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之人。一般说来,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关系主 体,但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为了承兑行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来行使之人。背书 人首先应是持票人,背书后应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保义务,属于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经背书人所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之人。如果说收款人是票据的原始取得人,被背书人就是票据的 --继受取得人;如果被背书人不再转让票据,他就是最后的持票人,属于权利主体。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之人。承兑人首先必须是远期汇票 上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在为承兑行为之前,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在为承兑行为之后,付款人变为承兑人,成为 义务主体,应当承担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票据义务。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之人。保证人应当由票据上原有的义务人 之外的人来担当。在作保证行为之前,该人不属于票据当事人,在作保证行为之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义务主体, 应当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保义务。

--被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被保证人必须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 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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