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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汇票在出票时可否附条件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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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不可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字样,否则该汇票无效。所以汇票如 果在出票时就附条件,则该汇票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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