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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权利期限及追索权再追索权期限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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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律咨询: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权利期限及追索权再追索权期限是怎样的?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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