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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有没有时效限制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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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公司律师解答:公司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没有时效限制,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出资人补足未交的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要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是有时效限制的,但公司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的请求不受时效限制。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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