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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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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分情况,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判断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需要等到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因此此时才能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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