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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哪些案件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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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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