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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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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的时限究竟有多长呢?常州刑事律师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 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 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 =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 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 为1.5+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 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 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 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 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 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 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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