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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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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常州刑事律师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
  1、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3、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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